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2 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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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2條,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的人數若達到二人或以上,就需要設置一位主任調查保護官。而若這三類職位的人數達到六人或以上,則可以分組辦事,每個組設置一位組長。組長的選任可以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需要額外再設立職位。 參考資料: 根據司法院網站上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和《少年及家事調查保護處組織異動說明》,可以找到相關的規定及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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