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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1-8 條

  1. 1.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2. 2.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請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協助之。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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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8 條規定了司法事務官在承法官命令下執行職務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司法事務官在必要範圍內可以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能違反法官的明示意思。同樣地,根據該條第二項,司法事務官在必要範圍內可以請求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的協助,但不能違反法官的明示意思。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150938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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