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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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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2. 2.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請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協助之。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8 條規定了司法事務官在承法官命令下執行職務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司法事務官在必要範圍內可以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能違反法官的明示意思。同樣地,根據該條第二項,司法事務官在必要範圍內可以請求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的協助,但不能違反法官的明示意思。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150938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家事調查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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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8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