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8 條規定了司法事務官在承法官命令下執行職務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司法事務官在必要範圍內可以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能違反法官的明示意思。同樣地,根據該條第二項,司法事務官在必要範圍內可以請求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的協助,但不能違反法官的明示意思。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150938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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