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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2. 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請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協助之。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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