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院長核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7 條的內容是指司法事務官每個月底應將本月份的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院長核閱。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最新版本) 範例:司法事務官於每個月底,將本月份的事務收結情形列表編製完成後,按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7 條的要求,將列表分送給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以及院長進行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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