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1-7 條
司法事務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院長核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7 條的內容是指司法事務官每個月底應將本月份的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院長核閱。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最新版本) 範例:司法事務官於每個月底,將本月份的事務收結情形列表編製完成後,按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7 條的要求,將列表分送給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以及院長進行核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