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1-6 條
- 1.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三年內製作之處分、裁定等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
- 2.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
- 3.前二項之審閱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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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1-6條的規定,對於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的處分、裁定等辦案書類,應該在原本製作完成後檢核同卷證,然後送交該管事務的庭長和院長進行審閱。如果案件較繁忙或者該法院沒有指定庭長,院長可以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來協助進行審閱。關於審閱的具體要點,則另行制定。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108 年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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