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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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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三年內製作之處分、裁定等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
  2. 2.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當人員襄助審閱。
  3. 3.前二項之審閱要點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1-6條的規定,對於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的處分、裁定等辦案書類,應該在原本製作完成後檢核同卷證,然後送交該管事務的庭長和院長進行審閱。如果案件較繁忙或者該法院沒有指定庭長,院長可以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來協助進行審閱。關於審閱的具體要點,則另行制定。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108 年修正)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裁定名詞
  • 原本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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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6 條規定:「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三年內製作之處分、裁定等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