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處分、裁定等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
  2. 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
  3. 前二項之審閱要點另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