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1-6條的規定,對於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的處分、裁定等辦案書類,應該在原本製作完成後檢核同卷證,然後送交該管事務的庭長和院長進行審閱。如果案件較繁忙或者該法院沒有指定庭長,院長可以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來協助進行審閱。關於審閱的具體要點,則另行制定。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108 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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