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60 條
公證分處之設立,應層報司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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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60條,公證分處的設立必須經過司法院的核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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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證分處之設立,應層報司法院核准。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60條,公證分處的設立必須經過司法院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