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62 條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提存事務。但法院得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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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62條,提存所的組成包括一位主任、幾位佐理員和其他人員,他們負責辦理提存的相關事務。不過,法院可以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兼任提存所的職務。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司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組織職掌實施細則》(最近修訂於2019年5月15日),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組織和職掌有詳細的規定。提存所是地方法院的附屬單位,負責處理保全、扣押、查封等相關事務。提存所主任的任命和職權等也有所規定。至於是否可以指定其他法官或人員兼任提存所的職務,需要參考地方法院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地方法院設有一個提存所,根據地方法院法和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組織職掌實施細則的規定,該地方法院指定了一位法官和兩位佐理員兼任提存所的工作。這樣可以確保提存所的工作能夠得到適當的管理和監督,同時節省了人力資源。 備註:本回答僅為示範,並非對問題的完整回答,且所引用的法規和資料純屬虛構,並非真實存在的資料。請注意本回答僅假設了可能的情境,實際的法律問題需要參考具體的法律條文和相關判例等資料進行解釋和評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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