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63 條
提存所辦理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63條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所辦理的事務應受院長的行政監督,院長還可以指定民事庭庭長來督導。這條規定確保了院長在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行政監督權,同時也提供了一種督導機制,以確保各項事務得到適當的處理。參考資料中並無例子與此法條有關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