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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64 條

提存事件之准許或其他有關提存之處分,應由提存所主任或兼辦之司法事務官決定之。提存所之佐理員及其他人員,依主任或兼辦之司法事務官之命辦理提存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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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64條,提存事件之准許或其他有關提存之處分,應由提存所主任或兼辦之司法事務官決定。提存所的佐理員及其他人員則需按照主任或兼辦之司法事務官的指示來處理提存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64條 范例: 某案件的提存所主任根據法規准許了該提存事件。該提存所的佐理員依照主任的指示處理了有關提存事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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