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80 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事項。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紀錄及行政事項。 六、關於民間公證人之登錄及律師、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事項。 七、關於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刑事補償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九、關於法官自律委員會、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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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80條,文書科的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一、管理保存印信的事項。 例如,負責管理法院的印信,確保安全使用。 二、處理文件的收發、分配、繕校等事項。 例如,負責處理法院內外的文件收發,將文件按照相應的程序分發給相關單位,並進行校對工作。 三、撰擬行政文稿的事項。 例如,負責起草法院的行政文件或公告等。 四、彙編各項報告的事項。 例如,負責將各種報告進行編纂整理。 五、籌劃、紀錄與處理非其他科室業務相關的會議及行政事項。 例如,負責籌劃非相關科室業務的會議,記錄會議的相關內容,並處理相關的行政事務。 六、處理律師、民間公證人的登錄及律師、訴訟當事人閱卷的事項。 例如,負責處理律師和民間公證人的登錄手續,以及處理律師和訴訟當事人的閱卷申請等相關事項。 七、處理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刑事補償、求償事件的事項。 例如,負責處理人民的陳訴、訴願,以及處理國家賠償、刑事補償等相關事件。 八、處理院長交辦的案件,以及法官、司法事務官的調職移交報告書的相關事項。 例如,負責處理院長交辦的案件,以及處理法官、司法事務官調職移交報告書等。 九、處理法官自律委員會、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的行政事務。 例如,協助處理法官自律委員會、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的相關行政事務。 十、處理其他不屬於其他科室和長官交辦的事項。 例如,負責處理其他科室未涉及的事項,以及處理長官交辦的一些雜務。 以上內容參考了司法院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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