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79 條
紀錄科應用之簿冊,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9 條,這項法規規定了紀錄科應用之簿冊的格式可由司法院統一規定。根據最新的資料來源,《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 (87年版) 第 000-008 頁》可能包含了有關這項法規的範例內容,但具體的資料內容需要進一步查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