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科應用之簿冊,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9 條,這項法規規定了紀錄科應用之簿冊的格式可由司法院統一規定。根據最新的資料來源,《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 (87年版) 第 000-008 頁》可能包含了有關這項法規的範例內容,但具體的資料內容需要進一步查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