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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2. 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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