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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78 條

  1. 1.紀錄書記官、執達員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2. 2.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終結情形翔實登載審判資訊系統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得隨時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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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78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點解釋: 1. 紀錄書記官須服從其所屬的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的指揮命令,以便執行職務。 2. 紀錄書記官應該隨時將案件的進展情況詳細記載在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上。每個月底,紀錄書記官需要將這些記錄送交給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或院長核閱。如果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或院長也有權隨時查閱這些記錄。 例如,如果一名紀錄書記官在處理一個案件期間,他必須根據庭長的指示書寫審判筆錄。在進行筆錄之前,庭長在審判筆錄上簽字。當紀錄書記官因故無法進行工作時,資深的陪席推事可以代替他簽字。若陪席推事也有特殊情況無法進行簽字,只有紀錄書記官所屬的庭長或推事可以簽字。在某些情況下,筆錄中引用了與案件相關的文件或表示這些文件作為附件。這些文件中所記載的事項與筆錄的內容具有同等效力。這些規定可以在刑事訴訟法第46條和第48條中找到明確的背景。 以上就是我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78條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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