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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82 條

研究發展考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並依其權責作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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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82條的規定,研究發展考核進行的情形及結果,由承辦人員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並根據其權責進行適當的處理。這表示承辦人員需要定期將研究發展考核的情況和結果整理成列表,並提交給書記官長,由書記官長轉送院長進行審核。根據院長的權責,他可以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相應的處理措施。例如,如果考核結果顯示某位承辦人員表現優異,院長可以給予相應的獎勵或優先選擇他們參與更高層次的專案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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