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90 條
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配合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推動事項。 二、關於資訊應用系統之建置、測試、維護及版權控管事項。 三、關於系統程式、文件之保管、更新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及網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 五、關於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七、關於執行資訊業務之諮詢輔導事項。 八、關於資訊系統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項。 九、關於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 十、關於資通安全之推動及辦理。 十一、其他有關資訊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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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90條,資訊室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配合司法資訊業務的協調、推動事項。 二、關於資訊應用系統的建置、測試、維護以及版權控管事項。 三、關於系統程式和文件的保管、更新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和網路的建置、管理、以及安全維護事項。 五、關於資訊資料庫的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和進修計畫的研擬、執行事項。 七、關於執行資訊業務的諮詢輔導事項。 八、關於資訊系統使用效率的查核事項。 九、關於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 十、其他與資訊業務以及長官交辦事項相關的事項。 根據該條規定,資訊室負責協助司法資訊業務的協調、推動,並負責資訊系統的建置、維護和管理,包括資訊設備和網路的管理,以及資訊資料庫的建立和管理。此外,資訊室還負責執行資訊業務的諮詢和輔導,以及資訊教育訓練和進修計畫的研擬和執行。資訊室還需要查核資訊系統的使用效率,並負責建立資訊作業的標準化。最後,資訊室還需要處理與資訊業務和長官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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