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89 條
- 1.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設計師,以處理資訊事項。
- 2.資訊室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中並未涉及到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89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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