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88-2 條
- 1.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 2.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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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88-2 條的規定: 1.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這意味著法官助理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從其所屬庭長和法官所給予的指示和命令。 2.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根據這個條款,法官助理需要將他們所處理的事項準確地記錄在工作日誌和月報表中,並在下個月的五日之前提交給法官、庭長和院長進行審閱。如果需要,法官、庭長和院長也可以隨時查閱這些記錄。 資料來源: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台灣司法院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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