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88-1 條
- 1.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 2.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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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88-1 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可以根據業務需求,聘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的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和考核等事項由司法院規定。法官助理的職掌包括根據法官的指示,辦理訴訟案件程序的審查、法律問題的分析,以及資料的蒐集。此外,法官助理還擔任其他交辦事項。根據這項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聘任法官助理,並依法院規定執行相關職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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