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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2.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3. 地方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高等法院訂定,並陳報司法院核定。但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由直接上級法院訂定,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4. 地方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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