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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97 條

  1. 1.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 2.本規程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3. 3.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之四、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4. 4.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5. 5.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七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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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97條包含以下內容: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可以了解到,這段文字是指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的生效日期。根據該規定,該規程自發布日起生效,修正條文亦同。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 以上所述為答題者對該法條的解釋,有關參考資料的內容僅供參考,具體詳情請參閱相關法規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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