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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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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調查發現有違常人員涉嫌間諜行為之相關證據時,應評估案情對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影響程度,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無立即明顯之影響者,應即將案件函請司(軍)法機關偵辦,並報請主管機關備。 二、具有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至第七條各款所列之情形者,得評估案情,由情報機關自行決定是否依第十二條之規定,對涉嫌者實施反爭取運用,並應適時進行損害控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10條,當情報機關調查發現有違反間諜行為的相關證據時,應根據以下方式處理: 一、如果案情對國家安全或利益沒有立即明顯的影響,情報機關應將案件函請司(軍)法機關偵辦,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如果案情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情形,情報機關可以評估案情,並自行決定是否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實施反爭取運用。同時,情報機關應適時進行損害控管。 參考資料: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範例:根據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的第10條,如果情報機關在調查中發現有涉嫌間諜行為的相關證據,但該案情對國家安全或利益沒有立即明顯的影響,情報機關將函請司(軍)法機關偵辦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作為舉例,假如情報機關調查發現一名軍官與外國情報機關有接觸,但目前尚無明確的證據顯示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情報機關將移送該案件給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報告給主管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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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 10 條規定:「情報機關調查發現有違常人員涉嫌間諜行為之相關證據時,應評估案情對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影響程度,依下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