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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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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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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19條的意思是,只有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人才有權利提出訴願。換句話說,如果你還未成年或是被法院判定為無行為能力人,就無法提出訴願。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18歲的大學生因為某些原因被學校開除,他可以根據訴願法第19條提出訴願,因為他已經是一個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人。但如果一個16歲的高中生因為同樣的原因被學校開除,他就無法提出訴願,因為他還未成年,無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