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產品升級計畫
法律人の許願池
顧客訪談大募集
教學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四 節 訴願人
>
訴願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能獨立以
法律行為
負義務者,有
訴願
能力。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訴願事件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管轄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訴願人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送達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訴願卷宗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訴願之提起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訴願審議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訴願決定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再審程序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開新分頁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訴願法第19條的意思是,只有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人才有權利提出訴願。換句話說,如果你還未成年或是被法院判定為無行為能力人,就無法提出訴願。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18歲的大學生因為某些原因被學校開除,他可以根據訴願法第19條提出訴願,因為他已經是一個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人。但如果一個16歲的高中生因為同樣的原因被學校開除,他就無法提出訴願,因為他還未成年,無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問題回報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