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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訴願法 第 20 條

  1. 1.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2. 2.地方自治團體、法人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
  3. 3.關於訴願之法定代理,依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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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20 條規定,無訴願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Q · 公司或社區被處分,誰能簽訴願書?

依訴願法第 20 條,無訴願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受監護宣告)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則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公司原則上由董事長代表,總經理需董事會授權;社區管委會須確認該事項屬主委權限或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代表權的合法性是進入實體審查的第一道閘門。

白話解讀

一間公司、一個社區管委會、一個家族祭祀公業,這些「組織」要怎麼自己簽訴願書?它們沒有手。第 20 條解決的就是這個問題:無訴願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受監護宣告)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由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為。聽起來很自然,但魔鬼藏在細節:誰才是「合法的代表人」?公司是董事長(公司法第 208 條)還是總經理?管委會是主委還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推派的人?這些代表權的判定錯誤,會讓你準備了一個月的訴願書在程序審查階段就被駁回,連實質爭議都進不去。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20 條為訴願程序的代理與代表規範:無訴願能力之自然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法定代理之認定依民法規定,構成訴願主體適格與否的程序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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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們公司被裁罰,董事長出國,能不能由副董事長或總經理簽訴願書?

原則上不行,要看授權。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明定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副董事長僅在董事長請假或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總經理代表公司必須有董事會明確授權文件。情況緊急可採雙軌策略:以公司名義由實際在台代理人簽名遞出保住期限,同時請董事長從海外簽署代表權追認書補正。

Q2我父親 75 歲還沒受監護宣告但身體很差,他的稅務處分要訴願我能直接代簽嗎?

不行直接代簽。父親有完整行為能力時,你不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無權代為簽名。正確做法是請父親本人具名,或由父親委任你為訴願代理人(訴願法第 32 條),父親簽署委任書,你以代理人身份遞件,這樣完全合法。委任書要寫明委任的具體事項,避免太籠統。

Q3訴願法第 20 條是什麼?

規範誰能代為訴願:無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是訴願主體適格的程序前提。

Q4無訴願能力人是誰?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訴願法第 19 條反面)。

Q5什麼叫非法人團體?

有一定組織與名稱但未完成法人登記的團體,如部分同學會、產業公會、宗教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

Q6法定代理跟訴願代理人差在哪?

法定代理依法律當然取得(父母、監護人),訴願代理人須當事人委任並提出委任書(訴願法第 32、34 條)。

Q7公司被處分要訴願怎麼簽才有效?

原則由董事長具名並附公司登記事項表;總經理代表須附董事會授權書,緊急時可雙軌並行保住期限。

Q8管委會被處分怎麼提訴願?

先確認屬主委權限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先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再具名,附會議決議紀錄。

Q9代表權證明要準備哪些文件?

公司備登記事項表、管委會備會議決議、非法人團體備章程與推選紀錄、自然人備監護裁定或親屬證明。

Q10文件來不及備齊但快到期怎麼辦?

先在 30 日內具名遞件保住期限,後續依機關依訴願法第 62 條的補正通知補齊代表權文件。

Q11總經理 vs 董事長誰能代表公司訴願?

董事長是常態代表人(公司法第 208 條),總經理須董事會明確授權,否則代表權不符可能被駁回。

Q12主委 vs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誰能決定社區訴願?

日常管理事項主委可決定,重大事項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當事人類型代為訴願者應附文件法源
無訴願能力自然人法定代理人親屬關係證明或監護裁定民法第 1086、1098 條
公司(法人)董事長(原則)公司登記事項表、董事會授權書公司法第 208 條
社區管委會主任委員會議決議紀錄、章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
非法人團體代表人或管理人章程及推選紀錄訴願法第 20 條第 2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 第12条(代理人)/民事訴訟法 第28条(法定代理)
🇰🇷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18조(대리인의 선임)
🇩🇪 德國VwVfG § 12(Handlungsfähigkeit)/§ 79 i.V.m. ZPO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17(c)(representative for minor or incompetent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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