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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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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訴願機關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2. 2.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命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3. 3.前二項之輔佐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41 條規定,訴願人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協助陳述專業事項;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命其偕同,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許可。

Q · 訴願開會可以帶人陪我一起去嗎?

可以,經機關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依訴願法第 41 條第一項,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輔佐人不是律師(律師是訴願代理人),而是會計師、技師、醫師等懂專業的人,陪你一起出席並協助陳述專業細節。重點是必須事前向機關「申請許可」,不能直接帶人進場;機關認為不適當時,依第三項得廢止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白話解讀

你被政府罰了,要去訴願機關開會(叫「言詞辯論」),但你不是律師、不懂稅務、不懂建築法規。怎麼辦?這條告訴你:你可以帶一個「懂的人」進去陪你,這個人叫輔佐人。他不是律師(律師叫訴願代理人),他是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甚至是你那個懂法規的同事或親戚。他可以當場替你說話、解釋專業細節,而且他講的話,原則上算你講的(這就是下一條 42 條的可怕之處)。重點是:你得先向訴願機關「申請」許可,不能直接帶人進去。機關覺得不適合,可以當場叫他閉嘴或請他離開。很多人不知道有這個工具,獨自一人面對一整桌公務員,硬撐到最後說錯話。

法律定性

訴願輔佐人,指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於訴願期日,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後偕同到場、協助陳述專業事項之人。其與訴願代理人不同:代理人得單獨代為出席,輔佐人則須與當事人一同到場,協助說明稅務、建築、食安等專業內容,平衡當事人面對行政機關時的專業落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輔佐人跟律師代理我有什麼差?

輔佐人是「陪你一起去」,他講的話視為你講的(第42條),但你必須親自到場。訴願代理人(第33條)則是「代你出席」,你可以不到場,由律師單獨處理。實務上很多人會同時用:請律師當訴願代理人處理法律論述,再申請會計師或技師當輔佐人處理專業數字。

Q2申請輔佐人會不會被拒絕?什麼情況會被拒?

第三項給機關「廢止許可或禁止續為輔佐」的權力。實務上會被拒的情形:輔佐人非該專業領域人士、輔佐人有利害衝突、輔佐人在會議中行為不當。申請時把輔佐人的證照、執業多久、為什麼跟本案專業相符寫清楚,被拒機率會大幅下降。

Q3如果機關叫我「必須」帶輔佐人,我可以拒絕嗎?

第二項給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帶輔佐人到場的權力。當案件涉及高度專業時,機關可能要求你帶專業人士到場,避免會議淪為各說各話。與其被動被命令,不如主動申請,主導權在你手上而不是機關手上。

Q4訴願輔佐人是什麼?

訴願人經機關許可後,偕同到場協助陳述專業事項的人,例如會計師、技師、醫師,用來彌補面對行政機關的專業落差。

Q5輔佐人跟訴願代理人差在哪?

代理人(第33條)可單獨代你出席,輔佐人(第41條)必須陪你一起到場協助說明,兩者程序與資格都不同。

Q6什麼人可以當訴願輔佐人?

不限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該領域證照持有人或實務專家都可以,重點是與案件專業相符。

Q7輔佐人講的話算誰說的?

依訴願法第42條,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未於當場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所以人選很重要。

Q8訴願怎麼申請帶輔佐人?

於訴願期日前合理時間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載明輔佐人姓名、專業背景與到場理由,當天帶證照影本備查。

Q9申請輔佐人要寫什麼?

寫清楚輔佐人姓名、專業證照、執業年資,以及為何其專業與本案相符——理由寫得越具體,機關越難拒絕。

Q10輔佐人要付費嗎,大概多少?

費用視專業人士收費而定,會計師、技師通常比委任律師親民;簡單案件單請輔佐人協助專業數字可能就足夠。

Q11怎麼證明輔佐人適格不被機關擋下?

備齊證照影本、選該領域業界普遍認可的證照持有人,避免挑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親戚,可大幅降低被拒機率。

Q12訴願輔佐人 vs 訴願代理人哪個有利?

看需求:要人代你出席處理法律論述用代理人,要專業人士陪你說明數字細節用輔佐人,實務上常兩者併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輔佐人(第41條)訴願代理人(第32、33條)
身分依據經許可偕同到場之協助人受委任代為訴願行為之人
是否須當事人到場須與當事人一同到場得單獨代理出席
資格範圍會計師、技師、醫師等專業人士律師或依法令取得相關代理資格者
事前程序申請機關許可提出委任書
陳述效力未即時撤銷更正者視為當事人自為(第42條)代理行為直接對當事人發生效力

輔佐人(第41條)

身分依據
經許可偕同到場之協助人
是否須當事人到場
須與當事人一同到場
資格範圍
會計師、技師、醫師等專業人士
事前程序
申請機關許可
陳述效力
未即時撤銷更正者視為當事人自為(第42條)

訴願代理人(第32、33條)

身分依據
受委任代為訴願行為之人
是否須當事人到場
得單獨代理出席
資格範圍
律師或依法令取得相關代理資格者
事前程序
提出委任書
陳述效力
代理行為直接對當事人發生效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 14 Abs. 4 VwVfG(行政程序中之輔佐人 Beistand)
美國5 U.S.C. § 555(b)(APA:當事人於行政程序得由律師或其他代表陪同、代理及諮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訴願機關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命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訴願事件錯綜複雜,有非訴願人本人所能承擔者,設訴願輔佐人制度,以輔佐訴願人之不及。至何者可為輔佐人?其到場之陳述是否適當?委由受理訴願機關決之。

(0890530 修正)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訴願機關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命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對於合法行政處分廢止之用語,爰將第三項所定「撤銷」修正為「廢止」。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期日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廢止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訴願事件錯綜複雜,有非訴願人本人所能承擔者,設訴願輔佐人制度,以輔佐訴願人之不及。至何者可為輔佐人?其到場之陳述是否適當?委由受理訴願機關決之。

(0890530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對於合法行政處分廢止之用語,爰將第三項所定「撤銷」修正為「廢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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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41 條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訴願機關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