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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訴願機關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2.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命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3. 前二項之輔佐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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