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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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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42 條規定,輔佐人在訴願會議的陳述,若訴願人、參加人或代理人未即時撤銷或更正,即視為其本人所為。

Q · 帶去訴願會議的專家講錯話,責任算誰的?

算你的。輔佐人陳述視為你自己講,沒當場更正就定調

依訴願法第 42 條,輔佐人在訴願會議所為的陳述,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若未「即時」撤銷或更正,法律上即視為當事人本人所為。換言之,輔佐人講錯話、做了不利承諾,責任直接歸於當事人。關鍵在「即時」二字:必須在輔佐人說完那句話的當下立刻反應,等會議紀錄完成才更正,效力會大幅減弱。

白話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可以帶「輔佐人」進訴願會議。這條揭露了一個很多人沒注意的後果:輔佐人講的每一句話,原則上都會被當成你自己講的。除非你當場立刻說「不對,我要更正」或「我撤回他剛才說的」,否則他講錯了,責任算在你頭上。這意味著什麼?你不能只是「找個專家陪你去」就放心,你必須在會議現場全程注意聽他講什麼。如果他誤解了案情、講了不利於你的話、做了你不想做的承諾(例如「我們願意賠 30 萬」),而你沒當場糾正,這就變成你的立場了。很多案子敗在這裡:訴願人覺得「我請了會計師,他會處理」,會議中完全放空,結果會計師講了一句「這部分我們確實申報有疏漏」,案子直接定調。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42 條為輔佐人陳述的「歸屬擬制」規範:輔佐人於訴願會議到場所為之陳述,除非當事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即時撤銷或更正,否則在法律上視為當事人本人所為,使輔佐人發言的效力與當事人自為等同,並課予當事人當場監聽與即時反應的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輔佐人講錯話我沒當場糾正,事後還能補救嗎?

依本條,輔佐人陳述視為你所自為,沒即時撤銷就定調。事後補救方式有限:在最後陳述機會中明確表示對先前陳述補充更正,或收到會議紀錄後立刻書面更正,但效力遠不如即時撤銷,尤其對方若已將錯誤陳述列為證據。

Q2如果輔佐人講的話對我有利但我懷疑他誇大了,要不要更正?

通常不需要,本條保護的是不利陳述的更正權,有利陳述即使誇大由對方舉證反駁。但若是明顯不實的誇大(時間、金額、文件存否),務必當場修正以維持你方整體可信度,否則可能影響可信度甚至涉偽證。

Q3輔佐人跟訴願代理人差在哪?

訴願代理人(第33條)具律師等資格,得獨立代為訴願行為、可單獨出席;輔佐人僅輔助陳述,須當事人或代理人在場,且其陳述未即時更正即視為本人所為。

Q4訴願法第 42 條是什麼?

規定輔佐人在訴願會議的陳述,當事人不即時撤銷更正就視為本人所為,是會議發言的歸屬性規範。

Q5什麼是訴願輔佐人?

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陪同當事人到場協助陳述的人,常為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背景者。

Q6輔佐人陳述視為自為是什麼意思?

輔佐人講的話在法律上等同你親口講,沒當場撤銷或更正,那句話就成為你的立場。

Q7輔佐人講錯話怎麼當場更正?

立刻向主席表示『請容我補充更正』,不要等他講完整段,更正必須在發言當下。

Q8帶輔佐人出席訴願會議要怎麼準備?

會前 24 小時演練發言禁區清單,約定哪些問題由你答、哪些字眼絕不出口。

Q9輔佐人講了不利的話事後還能補救嗎?

效力有限。可在最後陳述機會更正、或收到紀錄後立即書面更正,但遠不如即時撤銷。

Q10怎麼證明我已經即時更正了輔佐人的陳述?

以會議紀錄記載為準,更正時請主席當場載明,必要時要求紀錄逐字記下你的更正聲明。

Q11輔佐人 vs 訴願代理人哪個可以代替我發言?

代理人可在授權範圍代替你;輔佐人不能取代你,只能在你在場時輔助陳述。

Q12訴願輔佐人 vs 民事訴訟輔佐人差在哪?

法理相同,民事見民訴第77條、訴願見第42條,陳述擬制規則一致,僅程序場景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訴願人本人訴願代理人(§33)輔佐人(§42)
資格門檻當事人本身律師或具相關資格者經機關許可的協助人,常為專業人士
能否獨立代為訴願行為可,得單獨出席不可,須當事人或代理人在場
陳述效力自己負責代理範圍內拘束本人不即時撤銷更正即視為本人所為
主要風險不熟程序代理權限爭議失言被擬制為本人立場

訴願人本人

資格門檻
當事人本身
能否獨立代為訴願行為
陳述效力
自己負責
主要風險
不熟程序

訴願代理人(§33)

資格門檻
律師或具相關資格者
能否獨立代為訴願行為
可,得單獨出席
陳述效力
代理範圍內拘束本人
主要風險
代理權限爭議

輔佐人(§42)

資格門檻
經機關許可的協助人,常為專業人士
能否獨立代為訴願行為
不可,須當事人或代理人在場
陳述效力
不即時撤銷更正即視為本人所為
主要風險
失言被擬制為本人立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60条第3項(補佐人の陳述の擬制:当事者が直ちに取消し又は更正しないときは当事者が自らしたものとみなす)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94조(보좌인의 진술에 대한 당사자의 경정·취소)
德國ZPO § 90 Abs. 2(Vorgetragenes des Beistands gilt als von der Partei vorgebracht, soweit nicht sofort widerrufen oder berichtig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輔佐人到場所為陳述內容與本人不同時,參酌民事訴訟伏法第七十七條明定未經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 輔佐人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撤銷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輔佐人到場所為陳述內容與本人不同時,參酌民事訴訟伏法第七十七條明定未經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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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42 條規定:「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