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42 條
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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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42 條規定,輔佐人在訴願會議的陳述,若訴願人、參加人或代理人未即時撤銷或更正,即視為其本人所為。
Q · 帶去訴願會議的專家講錯話,責任算誰的?
依訴願法第 42 條,輔佐人在訴願會議所為的陳述,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若未「即時」撤銷或更正,法律上即視為當事人本人所為。換言之,輔佐人講錯話、做了不利承諾,責任直接歸於當事人。關鍵在「即時」二字:必須在輔佐人說完那句話的當下立刻反應,等會議紀錄完成才更正,效力會大幅減弱。
白話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可以帶「輔佐人」進訴願會議。這條揭露了一個很多人沒注意的後果:輔佐人講的每一句話,原則上都會被當成你自己講的。除非你當場立刻說「不對,我要更正」或「我撤回他剛才說的」,否則他講錯了,責任算在你頭上。這意味著什麼?你不能只是「找個專家陪你去」就放心,你必須在會議現場全程注意聽他講什麼。如果他誤解了案情、講了不利於你的話、做了你不想做的承諾(例如「我們願意賠 30 萬」),而你沒當場糾正,這就變成你的立場了。很多案子敗在這裡:訴願人覺得「我請了會計師,他會處理」,會議中完全放空,結果會計師講了一句「這部分我們確實申報有疏漏」,案子直接定調。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42 條為輔佐人陳述的「歸屬擬制」規範:輔佐人於訴願會議到場所為之陳述,除非當事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即時撤銷或更正,否則在法律上視為當事人本人所為,使輔佐人發言的效力與當事人自為等同,並課予當事人當場監聽與即時反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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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輔佐人講錯話我沒當場糾正,事後還能補救嗎?▾
依本條,輔佐人陳述視為你所自為,沒即時撤銷就定調。事後補救方式有限:在最後陳述機會中明確表示對先前陳述補充更正,或收到會議紀錄後立刻書面更正,但效力遠不如即時撤銷,尤其對方若已將錯誤陳述列為證據。
Q2如果輔佐人講的話對我有利但我懷疑他誇大了,要不要更正?▾
通常不需要,本條保護的是不利陳述的更正權,有利陳述即使誇大由對方舉證反駁。但若是明顯不實的誇大(時間、金額、文件存否),務必當場修正以維持你方整體可信度,否則可能影響可信度甚至涉偽證。
Q3輔佐人跟訴願代理人差在哪?▾
訴願代理人(第33條)具律師等資格,得獨立代為訴願行為、可單獨出席;輔佐人僅輔助陳述,須當事人或代理人在場,且其陳述未即時更正即視為本人所為。
Q4訴願法第 42 條是什麼?▾
規定輔佐人在訴願會議的陳述,當事人不即時撤銷更正就視為本人所為,是會議發言的歸屬性規範。
Q5什麼是訴願輔佐人?▾
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陪同當事人到場協助陳述的人,常為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背景者。
Q6輔佐人陳述視為自為是什麼意思?▾
輔佐人講的話在法律上等同你親口講,沒當場撤銷或更正,那句話就成為你的立場。
Q7輔佐人講錯話怎麼當場更正?▾
立刻向主席表示『請容我補充更正』,不要等他講完整段,更正必須在發言當下。
Q8帶輔佐人出席訴願會議要怎麼準備?▾
會前 24 小時演練發言禁區清單,約定哪些問題由你答、哪些字眼絕不出口。
Q9輔佐人講了不利的話事後還能補救嗎?▾
效力有限。可在最後陳述機會更正、或收到紀錄後立即書面更正,但遠不如即時撤銷。
Q10怎麼證明我已經即時更正了輔佐人的陳述?▾
以會議紀錄記載為準,更正時請主席當場載明,必要時要求紀錄逐字記下你的更正聲明。
Q11輔佐人 vs 訴願代理人哪個可以代替我發言?▾
代理人可在授權範圍代替你;輔佐人不能取代你,只能在你在場時輔助陳述。
Q12訴願輔佐人 vs 民事訴訟輔佐人差在哪?▾
法理相同,民事見民訴第77條、訴願見第42條,陳述擬制規則一致,僅程序場景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訴願人本人 | 訴願代理人(§33) | 輔佐人(§42) |
|---|---|---|---|
| 資格門檻 | 當事人本身 | 律師或具相關資格者 | 經機關許可的協助人,常為專業人士 |
| 能否獨立代為訴願行為 | 可 | 可,得單獨出席 | 不可,須當事人或代理人在場 |
| 陳述效力 | 自己負責 | 代理範圍內拘束本人 | 不即時撤銷更正即視為本人所為 |
| 主要風險 | 不熟程序 | 代理權限爭議 | 失言被擬制為本人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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