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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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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43條規定訴願文書由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送達,送達生效日是行政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Q · 訴願的通知和決定書是誰負責送給我?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主動送達,不需你催

依訴願法第43條,訴願文書(開會通知、補件要求、訴願決定書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主動送達,訴願人無須自行處理或負擔送達費用。關鍵在於:送達生效日是「合法送達」那天,不一定是你親自簽收那天。寄存送達、補充送達等「視為送達」情形,時效會在你不知情時起算,因此提供正確送達地址是訴願人自己的責任。

白話解讀

你寄訴願書出去,後面所有的通知(開會時間、補件要求、訴願決定書)誰負責送到你手上?這條告訴你:訴願機關自己會送,不需要你催、不需要你跑。這聽起來很基本,但它隱含一個重要訊息:你不需要每天去訴願機關門口問「我的案子怎樣了」,他們有義務主動通知你。反過來說,如果訴願機關「沒通知到你」(送錯地址、漏寄),你的權益損失可以追究到他們頭上。送達是訴願程序中所有時效起算的起點:訴願決定書「送達」你之後,你才開始算 2 個月的行政訴訟期限。送達日期錯一天,你能不能告政府就差一天。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43條為訴願程序之送達原則性規定,明定訴願文書除別有規定外,由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送達,將送達義務歸於機關,免除訴願人自行處理送達之負擔;其送達生效日構成後續行政訴訟等時效之起算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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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搬家了沒通知訴願機關,他們寄到舊地址被退回,算合法送達嗎?

原則上你有提供正確地址的義務。如果機關照當初訴願書上的地址送達被退回,實務上可能採用寄存送達(送到當地派出所或郵局,視為送達),時效會照常起算,等你回去發現時可能已經過期。搬家後立刻書面通知訴願機關新地址,成本只是一張郵票,卻能保護接下來幾個月的所有權益。

Q2訴願決定書寄到公司被前台收了,但忘了給我,這時候時效從哪天算?

從前台代收的那一天起算,這叫補充送達(向同居人或受僱人送達視為送達本人)。前台是公司的受僱人,符合補充送達要件,行政訴訟2個月時效從前台收件那天起算,不是從你拿到那天。常收政府公文的公司應建立公文當日上報的內部流程。

Q3訴願文書是誰負責送達?

依訴願法第43條,由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主動送達,訴願人不需自行處理或催辦,也不必負擔送達費用。但訴願人仍負有提供正確送達地址的責任。

Q4什麼是依職權送達?

指機關有義務主動將文書送到當事人,無須當事人聲請或負擔費用,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不同。

Q5什麼叫視為送達?

本人雖未實際簽收,但寄存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符合法定要件時,即生送達效力。

Q6送達生效日和簽收日差在哪?

法律以合法送達日為準,補充或寄存送達情形下本人簽收日往往晚於生效日,時效從生效日起算。

Q7訴願送達地址怎麼指定?

提訴願時於訴願書載明送達處所,選一個你每天看得到、會盡快轉交的可信地址。

Q8怎麼確認訴願決定書的送達日?

收到後立即記錄;若為寄存或補充送達,查清視為送達日,那才是時效真正的起算日。

Q9懷疑機關沒送達或送達錯誤怎麼處理?

第一時間書面請求機關補正送達並提供正確地址,此函文同時是日後送達瑕疵爭議的證據。

Q10搬家後要怎麼避免漏接送達?

立刻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新地址,並交代收件處的人有政府公文當天通知本人。

Q11訴願送達 vs 行政程序法送達差在哪?

訴願法第43條定原則,具體送達方式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二者為原則與細則關係。

Q12依職權送達 vs 當事人自行送達差在哪?

大陸法系訴願由機關職權送達,英美法多由當事人自行送達,責任歸屬與費用負擔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生效時點風險
本人送達本人實際收受日最單純,無爭議
補充送達同居人或受僱人收受日本人未及看到,時效已起算
寄存送達寄存於派出所或郵局並通知後(依法定要件)當事人常不知情,時效悄悄起算
留置送達拒收時留置於送達處所之時拒收不影響送達生效

生效時點

本人送達
本人實際收受日
補充送達
同居人或受僱人收受日
寄存送達
寄存於派出所或郵局並通知後(依法定要件)
留置送達
拒收時留置於送達處所之時

風險

本人送達
最單純,無爭議
補充送達
本人未及看到,時效已起算
寄存送達
當事人常不知情,時效悄悄起算
留置送達
拒收不影響送達生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送達は民事訴訟法の送達規定を準用)
韓國행정심판법상 송달 규정 (민사소송법 송달 준용)
中國行政复议法 送达相关规定
德國Verwaltungszustellungsgesetz (VwZG) – Zustellung von Amts wegen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CRPA) – notification des décisions administrativ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訴願文書之送達,為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所應為之行為。

  • 送達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訴願文書之送達,為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所應為之行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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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43 條規定:「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