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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
  2. 對於法人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3.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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