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
- 對於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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