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訴願法 第 45 條

  1. 1.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2. 2.前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45條規定,在台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外國法人,訴願文書向其在台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即生效力;代表人逾二人時,送給其中一人即可。

Q · 外國公司在台灣的訴願文書要送到哪裡?

依訴願法第45條,只要外國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訴願文書就向其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不必送到國外總部。代表人或管理人有兩人以上時,送給其中一人即完成合法送達。這讓在台外商無法用「人在國外、文書沒收到」拖延訴願程序。

白話解讀

你以為跟外國公司打訴願官司,文書要寄到國外總公司?錯了。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只要這家外國法人在台灣有辦公室或營業據點,所有訴願文書直接送到台灣這個據點的代表人就生效。它的台灣總經理、分公司負責人、辦事處主任收到的那一刻,整個訴願程序的時鐘就開始倒數。如果代表人有兩個以上(例如共同代表),送給其中任何一個就算數,不需要每個都送一份。這條規定看似冷門,但它決定了一件事:當你跟在台外商發生行政爭議(例如外商銀行被裁罰、外國藥廠許可被廢止),訴願程序能不能順利推進,不會被「人在國外送不到」這種拖延戰術綁架。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45條為對外國法人之送達規範:凡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訴願文書應向其在台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毋庸對每一人各別送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商在台代表人剛離職還沒換新人,文書送給誰?

原則上,登記在案的代表人即使實際離職,只要外商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送達仍視為合法。實務上代理外商者,代表人異動的第一件事就是更新所有政府機關登記資料,否則前任代表人收到文書、公司不知情,等發現時救濟期間恐已過。

Q2外國公司在台只有「聯絡處」算不算事務所或營業所?

關鍵看實質而非名稱。聯絡處若有固定處所、人員、實際從事業務聯繫,實務上多認定為事務所;若只是租信箱、無人駐點則可能不算。外商若想規避在台被送達會故意把組織降級為純聯絡窗口,但只要被認定有實質營業活動,本條照樣適用。

Q3訴願法第45條是什麼?

規範對在台有據點外國法人的送達:送其在台代表人或管理人即生效,多位代表人送一人即可。

Q4什麼叫「在台代表人或管理人」?

外國法人於我國境內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表或負責管理之人,以主管機關登記資料為準。

Q5什麼算「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固定處所、人員、實際從事業務聯繫之據點;純信箱、無人駐點之聯絡窗口可能不算。

Q6外國法人送達跟本國法人送達差在哪?

本國法人依第44條規定,外國法人有在台據點者依第45條送其在台代表人;無據點則回歸國際司法協助。

Q7對在台外國公司怎麼合法送達訴願文書?

確認在台據點 → 查明登記代表人或管理人 → 向其送達 → 保存送達證書。

Q8代表人有好幾個要怎麼送?

送其中任何一人即完成合法送達,毋庸各別送達每一人。

Q9外國法人在台沒據點怎麼送?

不適用第45條,須改走國際司法協助或囑託送達,程序常耗時數月。

Q10怎麼證明送達已合法完成?

以送達證書為憑,記載送達對象、時間,作為訴願期間起算依據。

Q11訴願法第45條 vs 行政程序法第69條差在哪?

前者規範訴願程序送達,後者規範一般行政程序送達,對外國法人之原則相通。

Q12送在台代表人 vs 送訴願代理人哪個優先?

已選任訴願代理人者,依第33條向代理人送達優先於向法人代表人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送達方式依據程序耗時
外國法人在台有事務所/營業所向在台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訴願法第45條與國內送達相同
外國法人在台無任何據點國際司法協助/囑託送達回歸送達通則與國際協助數月以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美國對外國法人於美國境內之代理人/送達代收人送達之原則(cf. FRCP 4(h) 對公司之送達)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