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45 條
- 1.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 2.前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45條規定,在台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外國法人,訴願文書向其在台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即生效力;代表人逾二人時,送給其中一人即可。
Q · 外國公司在台灣的訴願文書要送到哪裡?
依訴願法第45條,只要外國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訴願文書就向其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不必送到國外總部。代表人或管理人有兩人以上時,送給其中一人即完成合法送達。這讓在台外商無法用「人在國外、文書沒收到」拖延訴願程序。
白話解讀
你以為跟外國公司打訴願官司,文書要寄到國外總公司?錯了。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只要這家外國法人在台灣有辦公室或營業據點,所有訴願文書直接送到台灣這個據點的代表人就生效。它的台灣總經理、分公司負責人、辦事處主任收到的那一刻,整個訴願程序的時鐘就開始倒數。如果代表人有兩個以上(例如共同代表),送給其中任何一個就算數,不需要每個都送一份。這條規定看似冷門,但它決定了一件事:當你跟在台外商發生行政爭議(例如外商銀行被裁罰、外國藥廠許可被廢止),訴願程序能不能順利推進,不會被「人在國外送不到」這種拖延戰術綁架。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45條為對外國法人之送達規範:凡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訴願文書應向其在台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毋庸對每一人各別送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商在台代表人剛離職還沒換新人,文書送給誰?▾
原則上,登記在案的代表人即使實際離職,只要外商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送達仍視為合法。實務上代理外商者,代表人異動的第一件事就是更新所有政府機關登記資料,否則前任代表人收到文書、公司不知情,等發現時救濟期間恐已過。
Q2外國公司在台只有「聯絡處」算不算事務所或營業所?▾
關鍵看實質而非名稱。聯絡處若有固定處所、人員、實際從事業務聯繫,實務上多認定為事務所;若只是租信箱、無人駐點則可能不算。外商若想規避在台被送達會故意把組織降級為純聯絡窗口,但只要被認定有實質營業活動,本條照樣適用。
Q3訴願法第45條是什麼?▾
規範對在台有據點外國法人的送達:送其在台代表人或管理人即生效,多位代表人送一人即可。
Q4什麼叫「在台代表人或管理人」?▾
外國法人於我國境內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表或負責管理之人,以主管機關登記資料為準。
Q5什麼算「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固定處所、人員、實際從事業務聯繫之據點;純信箱、無人駐點之聯絡窗口可能不算。
Q6外國法人送達跟本國法人送達差在哪?▾
本國法人依第44條規定,外國法人有在台據點者依第45條送其在台代表人;無據點則回歸國際司法協助。
Q7對在台外國公司怎麼合法送達訴願文書?▾
確認在台據點 → 查明登記代表人或管理人 → 向其送達 → 保存送達證書。
Q8代表人有好幾個要怎麼送?▾
送其中任何一人即完成合法送達,毋庸各別送達每一人。
Q9外國法人在台沒據點怎麼送?▾
不適用第45條,須改走國際司法協助或囑託送達,程序常耗時數月。
Q10怎麼證明送達已合法完成?▾
以送達證書為憑,記載送達對象、時間,作為訴願期間起算依據。
Q11訴願法第45條 vs 行政程序法第69條差在哪?▾
前者規範訴願程序送達,後者規範一般行政程序送達,對外國法人之原則相通。
Q12送在台代表人 vs 送訴願代理人哪個優先?▾
已選任訴願代理人者,依第33條向代理人送達優先於向法人代表人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送達方式 | 依據 | 程序耗時 |
|---|---|---|---|
| 外國法人在台有事務所/營業所 | 向在台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 | 訴願法第45條 | 與國內送達相同 |
| 外國法人在台無任何據點 | 國際司法協助/囑託送達 | 回歸送達通則與國際協助 | 數月以上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