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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訴願法 第 88 條

受讓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得檢具受讓證明文件,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許其承受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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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88條規定,受讓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得檢具受讓證明文件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承受訴願。

Q · 我買到的權利牽涉到前手正在打的訴願,我能接手嗎?

依訴願法第88條,受讓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得檢具受讓證明文件,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許其承受訴願。這是「申請許可制」,不是當然承受:受讓人必須主動提出申請並附受讓證明,由機關審查准否,核准後才成為訴願程序的正式當事人。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塊地,前手賣家正在跟政府打訴願(例如挑戰土地使用分區的處分)。賣家把地賣給你之後,這個訴願跟你有沒有關係?答案是:可以有,但要你自己主動爭取。第87條處理的是「死亡或法人消滅」的當然繼受,而這條處理的是「自願移轉」(買賣、贈與等)的承受。差別很關鍵:前者繼承人「可以」接手且有 30 天期限,後者受讓人要「主動申請」且法律沒設明確期限,但要附受讓證明文件。為什麼要設計這個機制?因為訴願決定的結果可能直接影響你買到的東西的價值或可用性。如果原處分被撤銷,土地分區改變、許可恢復、罰鍰免除,這些好處你應該有資格爭取。但前提是你主動申請承受訴願,讓你成為這場程序的正式參與者。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88條所稱承受訴願,指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因買賣、贈與等自願移轉而由他人受讓時,受讓人得檢具受讓證明文件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許其承受該訴願程序之制度。其性質為申請許可制,須經機關審查證明文件與法律利益後核准,與第87條因死亡或法人消滅而生之當然繼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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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買了房子但前屋主有訴願在打,這跟我有關嗎?

視情況而定。如果這個訴願的結果會影響房子的使用、價值或法律狀態(例如挑戰違章認定、土地分區、稅務裁罰),你有資格也有必要主動申請承受訴願,檢具買賣契約和登記變更證明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內行人提示:在房屋買賣的盡職調查階段就要詢問賣方是否有進行中的訴願或行政爭議,這個資訊常常不會主動揭露。

Q2申請承受訴願會被機關拒絕嗎?

會。本條規定的是申請許可,不是當然承受。機關會審查兩件事:第一,你的受讓證明文件是否充分;第二,你受讓的權利或利益確實與該訴願有實質關聯。如果這兩點不夠清楚,申請可能被駁回。內行人提示:申請書中明確說明受讓範圍、與原處分的關聯及承受訴願的法律利益,並附上完整文件,核准機率會大幅提升。

Q3承受訴願跟第87條的繼承訴願差在哪?

第87條處理死亡或法人消滅,由繼承人或依法繼受人「當然」承受,有30天期限;第88條處理買賣、贈與等自願移轉,受讓人要「主動申請」並檢具受讓證明,由機關審查核准,法律未設明確期限。內行人提示:自願移轉一旦完成,就應立即盤點是否有進行中訴願,越早申請承受,越能在三個月決定期間內保住程序參與權。

Q4訴願法第88條是什麼?

規定權利或利益的受讓人,得檢具受讓證明文件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承受訴願,屬申請許可制,不是當然承受。

Q5承受訴願是什麼意思?

原訴願程序的當事人地位由他人承接,使受讓人成為正式訴願當事人,得享有原處分被撤銷的結果。

Q6什麼叫受讓證明文件?

證明權利或利益已合法移轉的文件,如買賣契約、登記變更證明、付款證明,是申請承受的關鍵。

Q7第88條跟第87條差在哪?

第87條死亡或法人消滅為當然繼受、有30天期限;第88條自願移轉為申請許可制、要主動申請並附證明。

Q8訴願法第88條怎麼申請承受?

確認關聯 → 評估影響 → 備齊受讓證明 → 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承受訴願申請書 → 機關核准後成為當事人。

Q9申請承受訴願要準備什麼?

受讓證明文件(買賣契約、登記變更證明、付款證明)加上載明受讓範圍與法律利益的承受訴願申請書。

Q10申請承受訴願要花錢嗎?

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承受訴願本身不另收裁判費,主要成本是備齊受讓證明文件與必要時的法律諮詢。

Q11怎麼證明我有承受的法律利益?

以受讓契約與登記變更證明受讓範圍,並說明原處分撤銷或維持會如何影響受讓的權利或利益。

Q12第88條申請承受 vs 第28條利害關係人參加差在哪?

承受是取得當事人地位、概括接手訴願;參加是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加入既有程序,地位與權限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87article_88
適用情形訴願人死亡或法人消滅權利或利益自願移轉(買賣、贈與)
承受性質當然繼受申請許可制
啟動方式繼承人或依法繼受人承受受讓人主動申請
期限30 日內承受未設明確期限(仍受第85條三個月決定期間限制)
應附文件繼受資格證明受讓證明文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 第15条(審査請求人の地位の承継)
🇰🇷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16조(청구인의 지위 승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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