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87 條
- 1.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
- 2.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願。
- 3.依前二項規定承受訴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理訴願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87條規定,訴願人死亡由繼承人承受、法人合併由存續法人承受,並須於事實發生起30日內向受理機關檢送證明文件。
Q · 提訴願的人過世了,案子還能繼續打嗎?
依訴願法第87條,訴願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訴願;法人因合併消滅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承受。但承受人必須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受理訴願機關檢送死亡繼受或合併事實的證明文件,逾期將喪失救濟機會,原處分結果由繼承人承擔。
白話解讀
你提了訴願,但人在事情結束前過世了,案子要怎麼辦?很多家屬以為「人都走了訴願自然作廢」,結果你父親生前被開的違章罰單、被駁回的退稅申請、被認定的補稅金額,全部變成你要繼承的負擔,但你卻錯過了繼續抗爭的機會。這條規定了承受訴願的機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可以繼受權益的人,可以接手繼續打。法人合併消滅也一樣,存續或新成立的法人接手。但有一個關鍵的時間紅線:事實發生後 30 天內,必須主動向受理機關提交證明文件(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合併證明等)。錯過這 30 天,你不只是失去訴願機會,可能還要乖乖承受原本可以挑戰的處分結果。家裡有人過世時,悲傷之外,這是必須立刻處理的事。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87條為訴願當事人承受的程序性規範:訴願人死亡時由繼承人或依法得繼受權益之人承受訴願,法人因合併消滅時由存續或新設法人承受,並課予承受人自事實發生起30日內向受理機關檢送證明文件之義務,以維繫救濟權的延續與程序安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父親生前提的訴願,他過世後我能接手嗎?▾
可以。訴願法第87條明文規定繼承人或依法得繼受該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的人,可以承受訴願。關鍵是要在父親過世後30天內,主動向受理訴願機關提交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文件。很多人以為要等機關通知,其實機關沒有主動通知的義務,家裡有人過世時第一週就要檢查近期公文找出進行中的法律程序。
Q230天內沒辦理承受訴願會怎樣?▾
你會失去這個救濟機會,但原本的處分效力不會因此消失。如果是駁回退稅的處分,本來可以要回的錢就要不回來;如果是補稅的處分,這筆債務會進入遺產清單由繼承人承擔,除非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若發現時已逾30天,先確認處分內容對自身的影響,再評估是否有其他救濟途徑。
Q3承受訴願是什麼意思?▾
指訴願人死亡或法人合併消滅時,由繼承人或存續法人接手繼續進行原本的訴願程序,使救濟權不因主體變動而中斷。
Q4什麼叫依法得繼受權利或利益之人?▾
指依繼承、受讓或其他法律規定,得承接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的人,是承受訴願的適格主體。
Q5承受訴願和受讓承受(第88條)差在哪?▾
第87條是死亡或合併的概括承受、30日內檢送文件即承受;第88條是權利受讓人主動申請、須經受理機關許可。
Q6法人合併消滅後訴願由誰承受?▾
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並須於合併事實發生起30日內檢送合併證明文件。
Q7訴願人過世後要怎麼承受訴願?▾
清查進行中程序→備齊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30日內向受理機關提交承受申請書與文件。
Q8承受訴願要準備哪些文件?▾
死亡證明書、記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法人合併則備妥公司登記變更等合併證明文件。
Q930日期間怎麼起算?▾
自訴願人死亡或法人合併消滅的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不因尚在協商遺產分配而暫停。
Q10多位繼承人由誰出面承受?▾
任一繼承人均得主張承受,實務上建議全體繼承人共同具名,避免後續權責與分配不清。
Q11沒在30日內承受會喪失什麼?▾
喪失承受續行的救濟機會,但原處分效力不消滅,駁回退稅要不回、補稅進遺產由繼承人承擔。
Q12承受訴願 vs 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承受差在哪?▾
本條是訴願階段的承受,行政訴訟階段另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承受,兩階段時點與機關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uccession_87 | transfer_88 |
|---|---|---|
| 適用情形 | 訴願人死亡 / 法人合併消滅 | 原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被受讓 |
| 承受主體 | 繼承人或依法繼受權益之人 / 存續法人 | 權利受讓人 |
| 程序方式 | 30日內檢送證明文件後當然承受 | 檢具受讓證明向受理機關申請許可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