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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
  2.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願。
  3. 依前二項規定承受訴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理訴願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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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 承受訴願 II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願。 III 依前二項規定承受訴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受理訴願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實務高等行政法院93年判字670: 87 3僅為注意規定,縱使訴願審議機關未通知承受訴願,或承受權人承受訴願已逾30日,尚不得逕為不受理決定
aven0904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高行93年判字670號此為注意規定,縱使訴願審議機關未通知承受訴願,或承受權人承受訴願已逾30日,尚不得逕為不受理決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