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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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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條所稱之其他財產有毀損,致失去其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法定程序報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132 條,如果其他財產受到毀損且無法修復或修復不經濟,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報廢。這意味著如果某項財產因為毀損而喪失了原有的有效能,且修復該財產的成本不划算,就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將其報廢。例如,如果一台機器被嚴重損壞,導致無法修復或修復的成本過高時,根據這項規定就可以將其報廢。

  • 第一百三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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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32 條規定:「第一百三十條所稱之其他財產有毀損,致失去其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法定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