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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事務管理規則 第 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百三十條所稱之其他財產有毀損,致失去其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法定程序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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