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條所稱之其他財產有毀損,致失去其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法定程序報廢。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132 條,如果其他財產受到毀損且無法修復或修復不經濟,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報廢。這意味著如果某項財產因為毀損而喪失了原有的有效能,且修復該財產的成本不划算,就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將其報廢。例如,如果一台機器被嚴重損壞,導致無法修復或修復的成本過高時,根據這項規定就可以將其報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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