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1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財產為土地及建築物者,其減損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其他財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定程序予以變賣: 一、因特殊情形必須出售者。 二、不為本機關需用者。 三、呆舊而仍有利用價值者。 四、已失原有使用效能,奉准報廢而有殘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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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財產為土地及建築物者,其減損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其他財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定程序予以變賣: 一、因特殊情形必須出售者。 二、不為本機關需用者。 三、呆舊而仍有利用價值者。 四、已失原有使用效能,奉准報廢而有殘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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