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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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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財產為土地及建築物者,其減損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其他財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定程序予以變賣: 一、因特殊情形必須出售者。 二、不為本機關需用者。 三、呆舊而仍有利用價值者。 四、已失原有使用效能,奉准報廢而有殘值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30條的規定,各機關擁有的財產,包括土地和建築物,若有減損情形,應按照相關法令辦理。此外,對於其他財產,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變賣: 一、因特殊情況必須出售; 二、不再是本機關所需; 三、雖然呆舊但仍具有利用價值; 四、已經失去原本的使用效能,經批准報廢但尚有殘值。 參考資料: - 《行政程序法》第44條制定有關行政拍賣或變賣程序之規定,可作為變賣程序的參考。 - 財政部關於國有不動產處理之相關法令、公告及解釋性函釋。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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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30 條規定:「各機關財產為土地及建築物者,其減損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其他財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定程序予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