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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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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條所稱之其他財產已逾規定使用年限,必須報廢時,各機關應依照行政院訂定之財物報廢 (損) 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 前項財產未達使用年限而須報廢者,應敘明事實與理由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33條,當某些財產已經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需要報廢時,各機關應根據行政院制定的財物報廢(損)分級核定金額表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財產尚未達到使用年限卻必須報廢,應該提供相關事實和理由,經過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轉送相關審計機關進行審核。根據行政院訂定的財物報廢(損)分級核定金額表,不同類型的財物有不同的報廢金額,以確保公正和透明的財物處理程序。 範例:如果某個政府機關的電腦設備已經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33條,該機關應根據行政院制定的財物報廢(損)分級核定金額表,確定報廢金額。如果某個辦公用品的使用年限尚未到達,但由於損壞嚴重而需要報廢,該機關必須提供相關事實和理由,並經過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報廢事項轉送審計機關審核。

  • 第一百三十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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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33 條規定:「第一百三十條所稱之其他財產已逾規定使用年限,必須報廢時,各機關應依照行政院訂定之財物報廢 (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