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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 3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事務單位或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時間之必要時,有關延長工時及加班給付,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調整辦理。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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