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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 3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友離職時,應親將經管公物及服務證等繳交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承辦事務交代清楚。其有超領工餉或借支者,應先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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