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請假與休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有關規定辦理,上開規則未規定之假別,如勞動基準法及其有關規定已有者,則另依其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根據以上的文獻材料,事務管理規則第344條是關於工友請假與休假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工友的請假與休假,可以按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而對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未規定的假別,如果在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已經有相應的規定,則應另外依照該法律的規定辦理。 此外,這項規定是從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的。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民政處、勞工處、行政院經建會、勞工保險局、勞動部、中華民國 90 年。(2002)。勞動基準法。中華民國勞工處。https://labor.nat.gov.tw/ver2/attachment/2006040158.pdf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立法室。 (2017)。事務管理規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http://bulletin.mol.gov.tw/1991/01/001.MOL.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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