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於例假或休假日,因業務需要必須工友加班者,經徵得工友同意後,於該週期內調整例假或將休假日採輪休、補休或依休假日工作工資給付有關規定辦理。
事務管理規則第 353 條規定,當機關因業務需要必須要求工友在例假或休假日加班時,必須徵得工友的同意後,可以在該週期內進行調整,例如調整例假或採取輪休或補休的方式處理,或是按照休假日工作的工資給付方式進行補償。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處理機關在業務忙碌時需要員工加班的情況而設立,以確保工友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 參考資料: 《機關事務管理規則》- 第 353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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