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8條第1項,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利在退休後的次月起計算,如果勞工在五年內都沒有行使該權利,那麼這個權利就會消滅。工友應該在退休後的次月內向雇主請領退休金,否則如果超過五年就無法再請領了。 根據最高法院釋字第 321 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規定,工友請領退休金的權利在五年內不行使,將不再有效。例如,如果一位工友在退休後的次月沒有提出請求,並且在之後的五年內都沒有再次提出請求,那麼工友就失去了請領退休金的權利。 此外,根據勞基法第 55 條,勞工可以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勞基法的規定來請領退休金。如果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利將不會受到抵銷。然而,如果勞工選擇適用勞基法的規定,雇主可能會主張抵銷其他的請求權利。例如,如果一位工友請領退休金,但同時也有違約索賠的請求,雇主可能會主張抵銷這兩個請求,而工友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考慮是否適用抵銷。 根據最高法院釋字第 321 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規定,如果勞工選擇適用勞基法的規定來請領退休金,雇主可以根據抵銷的要件主張抵銷其他請求權利。例如,如果一位工友請領退休金的同時也有索賠未付薪水的請求,而雇主也有未繳納的保險費用,那麼雇主可能主張抵銷這兩個請求。 綜上所述,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利在退休後的次月起計算,如果在五年內沒有行使這個權利,則會消滅。勞工可以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勞基法的規定來請領退休金,如果選擇適用勞基法的規定,則雇主可能主張抵銷其他請求權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