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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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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辦理退休後擔任職員或再受僱為工友者,所領退休金,無須繳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366 條,工友退休後若擔任職員或再次受僱為工友,所領取的退休金無需歸還。這意味著工友可以在退休後繼續從以前的雇主收取退休金,即使他們繼續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或重新受雇於該公司。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工友在退休後繼續享有他們應有的退休福利。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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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366 條規定:「工友辦理退休後擔任職員或再受僱為工友者,所領退休金,無須繳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3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