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辦理退休後擔任職員或再受僱為工友者,所領退休金,無須繳回。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366 條,工友退休後若擔任職員或再次受僱為工友,所領取的退休金無需歸還。這意味著工友可以在退休後繼續從以前的雇主收取退休金,即使他們繼續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或重新受雇於該公司。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工友在退休後繼續享有他們應有的退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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