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退休年資之計算,除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在本機關服務之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准予併計: 一、曾受僱為本機關或其他機關 (構) 工友 (正式編制內工級人員) 之服務年資,未領退休金,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三、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本機關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四、曾任志願役軍職人員年資,或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生效,或曾任替代役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具有證明文件者。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65條,工友的退休年資計算以在本機關服務之年資為準,除非勞動基準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有另外的規定。然而,根據該規定的項目,以下服務年資是允許併計的: 一、曾受僱為本機關或其他機關 (構) 工友 (正式編制內工級人員) 的服務年資,但尚未領取退休金,並具有相關證明文件。 範例:一位工友曾在A機關工作十年,之後轉到本機關工作,退休時還沒有領取退休金,可以將在A機關工作的十年年資併計在本機關的工作年資中。 二、因機關裁併而隨同移轉並繼續僱用的年資。 範例:機關A和機關B合併,B機關的工友隨之轉到A機關繼續工作,裁併前在B機關工作的年資可以併計在A機關的工作年資中。 三、曾依據法令規定被本機關按月支付工資的臨時員工的年資,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範例:一位臨時員工曾根據法令規定在本機關工作了三年,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這三年的年資可以併計在該工友的工作年資中。 四、曾任志願役軍職人員的年資,或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的年資,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生效,或曾任替代役人員的年資,且尚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範例:一位工友曾經在軍中服務五年,之後以正式編制進入本機關工作,退休時尚未領取退伍金,並且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這五年的軍職年資可以併計在該工友的工作年資中。 以上是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65條的解釋和相關範例,以及參考最新的相關法令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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