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3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友退休年資之計算,除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在本機關服務之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准予併計: 一、曾受僱為本機關或其他機關 (構) 工友 (正式編制內工級人員) 之服務年資,未領退休金,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三、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本機關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四、曾任志願役軍職人員年資,或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生效,或曾任替代役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具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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