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休之工友,其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係因公傷病所致者,照下列標準給予之: 一、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除依前條規定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 二、服務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予三十個基數。
根据法律上的事務管理規則第 364 條,如果一位工友依照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规定退休,并且其身体残疾或心神丧失是由于工伤或疾病所致的,那么根据以下标准给予相应的待遇: 一、如果工作年资满十五年,除了按照前面的规定给予待遇外,还额外增加百分之二十的待遇。 二、如果工作年资未满十五年,给予三十个基数的待遇。 例如,假设一位工友在退休时已经工作了十六年,并且其身体残疾是由于工作期间的工伤引起的,那么根据此法规,他将按照退休规定给予的待遇外,还会额外增加百分之二十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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