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財產,集中事務單位管理。但得按其性質由各業務單位及事務單位分別管理。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82條的規定,各機關的財產可以由集中事務單位或各業務單位分別管理,視情況而定。這表示不同性質的財產可以由不同的部門或單位進行管理。根據這個規定,機關可以根據財產的特性和需要選擇適合的管理方式,以確保財產的有效利用和保護。例如,資訊科技相關的財產可以由資訊科技部門管理,而固定資產可以由資產管理部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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