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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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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名稱之文字,以中文為準,但得酌加外國文字或符號,顯示其特定規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事務管理規則第 83 條規定財產名稱的文字以中文為主,但可以酌加外國文字或符號來顯示特定的規範。這意味著在使用財產名稱時,首要使用中文,但可以在必要時加入外國文字或符號以表達特定的規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這個規定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 例如,一家公司的中文名稱是「中國科技公司」,可以在財產名稱中使用這個中文名稱。如果該公司希望在財產名稱中加入外國文字或符號,例如「China Tech Company」,這是允許的,因為這些外國文字或符號可以顯示出特定的規範或特徵。然而,具體使用何種外國文字或符號需要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評估和遵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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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83 條規定:「財產名稱之文字,以中文為準,但得酌加外國文字或符號,顯示其特定規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