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營事業之財產,除另有法令規定者外,應依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評定其折舊率及殘餘價值,其所攤提之折舊,得按各同類財產由會計單位作彙總之折舊。
事務管理規則第 84 條規定,各公營事業的財產應根據財物標準的規定進行分類和評定折舊率及殘餘價值。根據規定,這些財產的折舊可以按照相同類型的資產進行會計單位的彙總折舊。根據此規定,公營事業應依照財物標準的規定計算折舊,而不是單獨對每一項財產進行折舊的評定。 範例參考資料: - 事務管理規則第 2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37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中的其他條文,公營事業在財物管理方面有明確的規定,包括評定折舊率和殘餘價值等。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營事業的財產管理符合統一的標準,並提高財務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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