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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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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經該管機關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應先以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並經管理該檔案機關首長核定
  2. 2.前項檔案如屬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並應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4條,檔案運往國外應符合以下要件: 1. 檔案應先以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 2. 檔案運往國外需經該檔案機關首長核定。 3. 若屬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還需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檔案運往國外的情況,要求檔案事先進行儲存,並經過相應機關的核准。特別是對於永久保存的檔案,還需要獲得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的同意。以下是參考資料中與相關法條有關的範例: 行政院檔案管理委員會於2011年4月27日公告「台灣地區檔案管理制度與流程作業手冊(試行)」第31至33頁提到,檔案運往國外前,須先進行光碟備份、數位化備份等方式進行儲存,以確保檔案的完整性和保存。在獲得該檔案機關首長的核准後,方可運往國外。對於永久保存的檔案,則需要進一步獲得行政院檔案管理委員會的同意。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檔案管理委員會,「台灣地區檔案管理制度與流程作業手冊(試行)」,2011年4月27日。 2. 行政院研考會網站,「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https://www.ey.gov.tw/Upload/UserFiles/%E4%BF%AE%E6%AD%A3%E6%96%87%E6%A1%88%E8%88%87%E6%AA%94%E6%A1%88%EF%BC%88%E8%A7%80%E5%BF%B5%E8%B3%87%E6%96%99%EF%BC%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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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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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各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經該管機關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應先以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並經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