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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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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檔案中之器物交有關機構保管時,應訂定書面契約或作成紀錄存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各機關在將檔案中的器物交給相關機構保管時,必須訂定書面契約或作成紀錄來存查。這樣可以確保檔案的保管與歸檔工作得以進行。現行法規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其他相關資料,因此在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及更詳盡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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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各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檔案中之器物交有關機構保管時,應訂定書面契約或作成紀錄存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