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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33 條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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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得主動向政府機關調取資料以發現真實,平衡人民對抗政府的資訊落差。

Q · 告政府的時候,證據都要自己找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提出證據範圍的拘束。因為行政訴訟是人民對抗政府,政府握有大量內部檔案、會議紀錄、公文底稿,人民難以取得,法院可主動函請機關提供。民國 111 年修法後,此職權調查原則適用於所有行政訴訟類型,不再限於撤銷訴訟。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有個你可能聽過的潛規則:法官只審「你提出來的證據」。你忘了提的、不知道要提的、提不到的,法官不會幫你。但行政訴訟完全不是這樣。133 條清楚寫著: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意思是即使你忘了提某個對你有利的證據,只要法官覺得相關,他可以主動去調。為什麼會有這種差別?因為行政訴訟的對手是政府,政府手上握著大量檔案、會議紀錄、內部公文,這些東西你拿不到,但法院可以發函要求政府提供。這條是行政訴訟法給人民的一個秘密武器:你不必獨自對抗政府的資訊優勢,法院會幫你撬開那些檔案室。但你要知道這條存在,才會去用它。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為職權調查證據之規範,指行政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時,應主動調查與待證事實相關之證據,不以當事人聲明者為限。此原則使法院從中立裁判者轉為真實的主動發現者,用以平衡人民與政府之間的資訊落差。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訴訟跟民事訴訟差在哪?我以為都一樣是上法院。

最大差別就是法院角色不同。民事訴訟法官是中立裁判,只看當事人提的證據;行政訴訟法官依第 133 條是主動的真相挖掘者,可以自己去調證據。這個差別讓行政訴訟對個人比較有利,因為對手是政府、雙方資訊不對等,法院的主動介入正是用來平衡這個不對等。內行人提示:行政訴訟舉證壓力比民事輕,但你還是要把案件脈絡說清楚,法官才知道往哪邊調。

Q2我可以指定法院去調什麼證據嗎?

可以聲請但不一定准,法院有裁量權。你的聲請要具體:列出文件名稱、發文字號、想證明什麼事實、為什麼非調不可,模糊地說「請查明真相」幾乎都會被駁回。內行人提示:聲請時引用本法第 133 條當依據比泛泛聲請有力;若被駁回,要求法院記明理由,這在上訴時可主張「應調查證據未調查」作為上訴理由。

Q3職權調查的結果會給我看嗎?

會。法院依職權調得的證據必須在言詞辯論中提示給雙方表示意見,這叫武器平等原則。如果法院調到的證據沒給你看過就拿來判決,你可以以未經辯論的證據為由提起上訴。內行人提示:開庭時要特別注意法官提到「本院依職權調得」的部分,這往往是案件勝敗關鍵,有疑義要當場表達。

Q4行政訴訟法 133 條是什麼?

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法院可主動蒐集事證、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是行政訴訟區別於民事訴訟的核心設計。

Q5職權調查主義跟當事人進行主義差在哪?

當事人進行主義是誰主張誰舉證、法官中立;職權調查主義是法院主動補充調查,行政訴訟採之以平衡人民對抗政府的資訊落差。

Q6什麼叫法院依職權調卷?

指法院主動發函要求政府機關提供內部檔案、會議紀錄、公文底稿等人民難以取得的資料,機關原則上不能拒絕。

Q7行政訴訟 133 條跟行政程序法 36 條差在哪?

133 條是法院在訴訟中的職權調查,36 條是行政機關在作成處分前的依職權調查,兩者形成從處分到訴訟的職權調查一貫原則。

Q8行政訴訟怎麼聲請法院依職權調查?

於起訴狀明列「請依本法第 133 條依職權調查」並具體列出要調的文件、向哪個機關調、想證明什麼事實。

Q9聲請職權調查要寫哪些內容才會准?

文件名稱、發文字號、待證事實、為何非調不可,越具體越好,模糊地說「請查明真相」幾乎都被駁回。

Q10拿不到稅務機關內部底稿怎麼辦?

在行政訴訟中向法院聲請依職權函請機關提供,這在民事訴訟做不到,是行政訴訟給人民的秘密武器。

Q11法院拒絕職權調查聲請怎麼辦?

要求法院記明拒絕理由,作為後續主張「應調查證據未調查」之上訴理由(本法第 243 條相關)。

Q12行政訴訟 vs 民事訴訟 證據調查差在哪?

民事法官只看當事人提的證據;行政法院依 133 條可主動調查,因對手是政府、資訊不對等,法院主動介入平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ivil_litigationadministrative_litigation
法院角色中立裁判者,只看當事人提的證據主動發現者,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舉證主導當事人進行主義,誰主張誰舉證職權調查主義,法院主動補充調查
資訊取得雙方私人對等,自行蒐證法院可函請機關調卷,撬開內部檔案
適用範圍全面適用處分權主義111 年後所有行政訴訟類型皆適用職權調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 24 条(職権証拠調べ)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6조(직권심리)
🇨🇳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 40 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 德國VwGO § 86 Abs. 1(Untersuchungsgrundsatz / Amtsermittlung)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 caractère inquisitorial de l'instruction(art. R. 611-1 et s.)
🇺🇸 美國5 U.S.C. § 556(d)(APA 正式裁決證據規則;惟美國法院審查行政行為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無完全對應之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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