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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34 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雖經他造自認行政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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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34條規定,對方自認的事實仍不拘束行政法院,法院須自行調查必要證據,與民事訴訟自認即結案的效果相反。

Q · 行政訴訟對方在法庭上承認了,我就贏了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34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雖經對方(他造)自認,行政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這與民事訴訟「自認拘束法院、等於結案」完全不同。因為行政訴訟對手是政府、涉及公益與公帑,承辦人員的口頭承認不能直接決定判決,仍須以客觀證據認定真相。

白話解讀

當法庭上對方說「對,我承認」,你會以為案件已經穩了。但 134 條告訴你:在行政訴訟裡,這句話的份量比你想的小很多。法院不會因為對方承認就停止調查,它還是要看其他證據。這跟民事訴訟的習慣完全不同,民事中只要對方承認某個事實,法官就不能再去查了。為什麼行政訴訟要這麼設計?因為對手是政府,承辦公務員的隨口承認不能直接決定公帑或公益的歸屬。這條和 133 條(職權調查)是配套,共同打造「不依賴當事人陳述」的真相導向架構。對你來說,這意味著兩件事:第一,對方的口頭承諾在法庭上靠不住,你還是要拿出證據;第二,行政訴訟很難「私了」,案件一旦起訴就會被認真查到底。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34條為自認效力之例外規範: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一方對他方主張事實的承認(自認)不拘束行政法院,法院仍須依職權調查其他必要證據。此規定排除民事訴訟自認的「免證」效果,體現行政訴訟以客觀真實優先於當事人合意的職權調查主義。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行政訴訟對方承認還不算?

因為行政訴訟的對手是政府,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帑使用。若單靠承辦公務員的承認就決定判決,可能損害公益。法院的職權調查確保最終判決建立在真相上,而非建立在某人的口頭承諾上。這也是行政訴訟很難用和解解決的原因,雙方私下談的內容法院不一定埋單。

Q2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到底哪裡不一樣?

三個關鍵差別:當事人不同(民事是人對人,行政是人對政府);法院角色不同(民事被動,行政主動依職權調查,見第133條);自認效力不同(民事拘束法院,行政不拘束法院,即本條)。三點環環相扣,本質都源於對手是政府。若案件可選民事或行政訴訟,證據在政府手上的走行政訴訟更有利。

Q3我承認了某件事,能反悔嗎?

在行政訴訟中,自認本就不拘束法院,反悔的概念其實沒那麼嚴重。你之後可主張先前承認與事實不符並提反證,法院本來就要獨立調查。但筆錄上的承認會成為法官初步印象,反悔最好搭配明確解釋(如當時誤解問題、新發現證據),不要單純說我反悔。

Q4行政訴訟 自認 效力是什麼?

對方承認的事實不拘束行政法院,法院仍要依職權調查其他必要證據,與民事自認免證效果相反。

Q5什麼是職權調查主義?

法院不待當事人聲請,主動依職權調查事證以查明客觀真實,是行政訴訟的核心原則(第133條)。

Q6自認在行政訴訟還有什麼用?

仍是證據資料之一,會成為法院調查方向的指引並記入筆錄,只是不生免證、結案效果。

Q7行政訴訟法第134條配套哪些條文?

第133條職權調查、第125條職權闡明、第219條和解限制,共同構成真相導向架構。

Q8行政訴訟對方承認後我該怎麼做?

請求記入筆錄但繼續舉證,準備獨立證據鏈引導法院調查方向,不要押寶在對方承認上。

Q9行政訴訟怎麼準備證據?

備齊書證、人證、鑑定、機關函覆,並可依第133條聲請法院依職權調查,雙管齊下。

Q10在庭上承認過想反悔怎麼處理?

主張先前承認與事實不符並提反證,搭配明確理由(誤解問題、新證據),因自認本不拘束法院。

Q11稅務訴訟機關承認核定有誤該如何因應?

記下筆錄但不能就此停止舉證,法院仍會調查其他證據,須持續補強對自己有利的事證。

Q12行政訴訟自認 vs 民事訴訟自認差在哪?

民事自認拘束法院、免證形同結案;行政自認不拘束法院,仍須調查必要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ivil_litigationadministrative_litigation
自認效力拘束法院,免除舉證、形同結案不拘束法院,仍須調查必要證據
法院角色被動,採辯論主義主動,依職權調查(第133條)
和解空間寬,當事人可自由處分窄,涉公益事項受限(第219條)
背後價值私法自治、當事人處分權公益與客觀真實優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24条(職権証拠調べ)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6조(직권심리)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制度(不受當事人自認絕對拘束;確切條號待查證)
🇩🇪 德國VwGO § 86 Abs. 1(Untersuchungsgrundsatz/Amtsermittlung,法院依職權探知事實)
🇫🇷 法國Procédure administrative inquisitoire — le juge dirige l'instruction et n'est pas lié par les admissions des parties(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確切條號待查證)
🇺🇸 美國無直接對應;美國行政審查採卷宗審查(APA §706),民事自認(judicial admission, FRCP 36)原則上拘束法院,方向與本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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