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於重新審理準用之。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92條規定,第282條之再審程序規定於重新審理程序準用之,銜接兩種特別救濟程序。
Q · 行政訴訟法第292條在準用什麼?
把第282條再審規定,準用到重新審理程序
依行政訴訟法第292條,第282條的規定於重新審理程序準用之。意思是再審程序中第282條那套處理規則,在重新審理時同樣適用。準用不是字面照搬,會依重新審理的特殊性做必要調整。具體效果必須回頭看第282條的內容。
這條法律全文只有一句話:「第282條的規定,在重新審理也適用。」對非法律專業的人來說像是條文索引沒什麼好說的,但它隱藏的訊息是:原本適用於再審程序的某個程序規則,被延伸適用到重新審理。為什麼立法者要這樣寫?因為再審和重新審理在制度上有相似性(都是對確定判決的特殊救濟),但又是兩個獨立的程序。透過「準用」這個技術,立法者避免重複規定的同時,把第282條的處理邏輯帶到重新審理裡。要知道這條對你的具體影響,必須回頭看第282條到底寫了什麼。律師處理重新審理案件時,這條準用條款是不能忽略的小角落,因為它建立了兩個程序間的銜接邏輯。
行政訴訟法第292條為準用條款,規定第282條(再審程序之相關規定)於重新審理程序準用之,建立再審與重新審理兩種特別救濟程序間的銜接邏輯。
第282條規範再審程序中之重要規則,第292條使其於重新審理程序同樣適用,惟準用會依重新審理之特殊性作必要調整,具體內容須回看第282條。
準用是避免條文重複與修正不同步的立法技術,讓規則只寫一處、他處以準用連結;解讀時須同看本條與被準用條,並判斷是全部準用或性質許可範圍內準用。
把第282條的再審規定比照適用到重新審理程序,並依重新審理特性作必要調整。
將某條規定比照適用於性質類似之他種情形的立法技術,避免條文重複。
受確定終局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於法定事由下聲請的特別救濟程序。
再審程序中之相關處理規則,具體內容須查第282條本文。
同時開第292條與第282條兩條,先看被準用條的規則,再判斷準用範圍。
看「於性質許可範圍內」等限縮文字,並衡量重新審理與再審的制度差異。
第284聲請要件、第285管轄、第288處置,加第292準用的第282規則。
原則不停止,依第291條,須另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再審由原當事人提起,重新審理由受判決效力影響的第三人提起。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比照套用並依新情形作必要調整。
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於重新審理準用之。
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於重新審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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