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91 條規定,聲請重新審理不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命停止執行。
Q · 聲請重新審理會自動停止執行嗎?
不會。要另外聲請停止執行才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 291 條,聲請重新審理本身不會停止原確定判決的執行,扣薪、查封等程序照常進行。但書留了窗口:行政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裁定命停止執行。因此實務操作是兩個動作併行——聲請重新審理的同時,另遞聲請停止執行的書狀,並具體說明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
很多人以為,聲請重新審理就像踩煞車:對方不能對我執行了。法律給你的,跟你想像的完全相反。第291條前段直接告訴你:聲請重新審理不會自動停止原確定判決的執行。也就是說,你寄出聲請狀的那一刻,原本要扣你薪水、要查封你帳戶的程序,照樣繼續。但書留了一個窗口: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裁定停止執行。「認為有必要」是法院的裁量,不是你的權利。所以實務操作是兩個動作:聲請重新審理,同時聲請停止執行。少做一個動作,你聲請成功了財產也被執行光了。這條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避免每個聲請都自動停止執行,讓敗訴的人有了拖延的工具。
行政訴訟法第 291 條為重新審理編的執行效力規範,確立「聲請重新審理不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原則,並以但書授權行政法院於認有必要時裁定停止執行,使制度安定與個案緊急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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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291 條前段直接規定。立法理由是避免敗訴者把聲請當作拖延執行的工具,每個聲請都自動停止會讓判決體系失去效力。因此你要主動聲請停止執行,並符合法院認為的必要性;核准率不高,須有具體事證證明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
第 291 條但書規定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實務上法院綜合考量執行造成的損害是否難以回復、對對方權益的影響、重新審理勝訴的可能性,其中難以回復最常被檢視。提供擔保可大幅提高核准率。
沒有特定法定期限,但應在執行行為造成不可回復損害前提出,越早越好,最好與重新審理聲請同時遞交。
不會。行政訴訟法第 291 條前段明定無停止執行效力,須另外聲請停止執行並獲法院裁准。
規範重新審理與執行的關係,採原則不停止+法院裁量例外的折衷模式。
執行後縱事後勝訴亦無法或難以回復原狀的損害,如自住宅被拍賣、唯一收入被全數扣押,是停止執行的核心要件。
重新審理是推翻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停止執行是暫時凍結執行行為。兩者獨立、互不連動,須分別聲請。
在聲請重新審理的同時,另遞停止執行書狀,具體釋明難以回復之損害,必要時提供擔保。
將損害數據化、視覺化,如薪資為唯一收入、執行標的為自住宅,附事證;抽象指摘判決不公無效。
無特定法定期限,但應在執行造成不可回復損害前,越早越好,最好與重新審理聲請同步遞交。
擔保金額由法院視執行標的與對方風險酌定,現金或保證金皆可,提供擔保明顯提高核准率。
停止執行針對原確定判決的執行;對方對你聲請的假扣押假處分不會因重新審理而解除,須走另外的撤銷程序。
| 比較面向 | 重新審理 | 停止執行 |
|---|---|---|
| 規範目的 | 推翻已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 | 暫時凍結原判決的執行行為 |
| 啟動效果 | 不影響原判決執行(§291 前段) | 獲准後執行程序暫停 |
| 准否標準 | 須具法定重新審理事由 | 法院認有必要、難以回復之損害 |
| 是否須另聲請 | 獨立聲請 | 須另外獨立聲請,不會連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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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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