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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91 條(不停止執行之原則)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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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91 條規定,聲請重新審理不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命停止執行。

Q · 聲請重新審理會自動停止執行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291 條,聲請重新審理本身不會停止原確定判決的執行,扣薪、查封等程序照常進行。但書留了窗口:行政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裁定命停止執行。因此實務操作是兩個動作併行——聲請重新審理的同時,另遞聲請停止執行的書狀,並具體說明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聲請重新審理就像踩煞車:對方不能對我執行了。法律給你的,跟你想像的完全相反。第291條前段直接告訴你:聲請重新審理不會自動停止原確定判決的執行。也就是說,你寄出聲請狀的那一刻,原本要扣你薪水、要查封你帳戶的程序,照樣繼續。但書留了一個窗口: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裁定停止執行。「認為有必要」是法院的裁量,不是你的權利。所以實務操作是兩個動作:聲請重新審理,同時聲請停止執行。少做一個動作,你聲請成功了財產也被執行光了。這條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避免每個聲請都自動停止執行,讓敗訴的人有了拖延的工具。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91 條為重新審理編的執行效力規範,確立「聲請重新審理不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原則,並以但書授權行政法院於認有必要時裁定停止執行,使制度安定與個案緊急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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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重新審理為什麼不會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 291 條前段直接規定。立法理由是避免敗訴者把聲請當作拖延執行的工具,每個聲請都自動停止會讓判決體系失去效力。因此你要主動聲請停止執行,並符合法院認為的必要性;核准率不高,須有具體事證證明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

Q2法院怎麼決定要不要核准停止執行?

第 291 條但書規定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實務上法院綜合考量執行造成的損害是否難以回復、對對方權益的影響、重新審理勝訴的可能性,其中難以回復最常被檢視。提供擔保可大幅提高核准率。

Q3停止執行的聲請要什麼時候提出?

沒有特定法定期限,但應在執行行為造成不可回復損害前提出,越早越好,最好與重新審理聲請同時遞交。

Q4聲請重新審理會停止執行嗎?

不會。行政訴訟法第 291 條前段明定無停止執行效力,須另外聲請停止執行並獲法院裁准。

Q5行政訴訟法 291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重新審理與執行的關係,採原則不停止+法院裁量例外的折衷模式。

Q6什麼是難以回復之損害?

執行後縱事後勝訴亦無法或難以回復原狀的損害,如自住宅被拍賣、唯一收入被全數扣押,是停止執行的核心要件。

Q7重新審理和停止執行差在哪?

重新審理是推翻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停止執行是暫時凍結執行行為。兩者獨立、互不連動,須分別聲請。

Q8行政訴訟停止執行怎麼聲請?

在聲請重新審理的同時,另遞停止執行書狀,具體釋明難以回復之損害,必要時提供擔保。

Q9難以回復之損害怎麼證明?

將損害數據化、視覺化,如薪資為唯一收入、執行標的為自住宅,附事證;抽象指摘判決不公無效。

Q10停止執行聲請該何時提出?

無特定法定期限,但應在執行造成不可回復損害前,越早越好,最好與重新審理聲請同步遞交。

Q11提供擔保要準備多少?

擔保金額由法院視執行標的與對方風險酌定,現金或保證金皆可,提供擔保明顯提高核准率。

Q12停止執行 vs 假扣押撤銷差在哪?

停止執行針對原確定判決的執行;對方對你聲請的假扣押假處分不會因重新審理而解除,須走另外的撤銷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重新審理停止執行
規範目的推翻已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暫時凍結原判決的執行行為
啟動效果不影響原判決執行(§291 前段)獲准後執行程序暫停
准否標準須具法定重新審理事由法院認有必要、難以回復之損害
是否須另聲請獨立聲請須另外獨立聲請,不會連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25条(執行不停止の原則)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3조(집행부정지 원칙)
🇨🇳 中國行政诉讼法 第56条(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 德國VwGO § 80(aufschiebende Wirkung,原則上停止之相反設計)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L521-1(référé-suspension)
🇺🇸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 705(relief pending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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