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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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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受扶助人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言詞或書面附具理由向基金會申請覆議。
  2. 2.扶助律師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對於酬金酌增、酌減或取消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基金會申請覆議。
  3. 3.前二項之申請程式,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準用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二、對於原決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聲明。 三、覆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釋明或證明文件。
  4. 4.對於覆議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36條規定,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30日內以言詞或書面附理由向基金會申請覆議,覆議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Q · 法律扶助被駁回了,還有救嗎?

有,但只有30天且僅一次覆議機會

依法律扶助法第36條,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附具理由向基金會申請覆議。申請人與受扶助人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扶助律師對酬金酌增、酌減或取消的決定則限以書面提出。覆議須表明不服程度、應如何撤銷或變更的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明文件,並準用第17條第3項、第4項。關鍵在於最後一項:對於覆議的決定,不得聲明不服,因此覆議是唯一也是最後的救濟機會。

白話解讀

申請法律扶助被駁回,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啊,那只能算了」。錯了。從你收到那張駁回決定書的那一刻起,你有 30 天可以翻案,方法叫「覆議」。這條條文同時保障三種人的覆議權:申請人(你想要法扶但被拒)、受扶助人(已經獲得扶助但後來被改變決定,例如被要求返還)、扶助律師(接案律師覺得酬金被砍得太離譜)。覆議不是上法院,是向基金會總會申請重審,言詞或書面都行,附理由就成。但這條的最關鍵也最殘酷的地方在最後一句:「對於覆議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也就是說,覆議是你唯一一次救濟機會,駁回之後法律救濟管道就斷了。所以覆議書怎麼寫,決定你的命運。

法律定性

法律扶助法第36條為法律扶助救濟程序的核心規範,賦予申請人、受扶助人及扶助律師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的覆議權;申請人與受扶助人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扶助律師對酬金決定則限以書面提出,均須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附具理由向基金會為之,且覆議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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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0天是工作日還是日曆日?

日曆日。從你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算,包含週末和國定假日。實務上分會用掛號寄送,以你或家人簽收的日期為準。收到任何法扶相關文件,第一件事是看郵戳和簽收日期,當下記在行事曆上。

Q2覆議時可以補新證據嗎?

可以。覆議是針對原決定的全面重審,不是只看原本提交的資料。新發現的財產證明、新發生的事實變化都可以提出。新證據要明確標示為新事實並說明原審時為何未提,避免覆議委員會質疑。

Q3覆議駁回真的就沒救了嗎?

從法律扶助法的角度是。第36條末項明文覆議決定不得聲明不服,基金會為財團法人,其決定通說不屬行政處分,無法訴願或行政訴訟。與其賭極低機率的後續救濟,不如把資源全押在覆議書本身。

Q4法扶被駁回怎麼辦?

依法律扶助法第36條,30日內附理由向基金會申請覆議,這是唯一的救濟管道。

Q5法律扶助覆議是什麼?

向作成決定的基金會請求重新審查的內部救濟程序,不是向法院起訴。

Q6什麼叫不得聲明不服?

對覆議決定不得再循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途徑爭執,決定即告確定。

Q7覆議和訴願差在哪?

覆議是基金會內部重審;基金會為財團法人,其決定通說不屬行政處分,故不適用訴願。

Q8法扶覆議書怎麼寫?

精準引用對原決定第幾項不服,載明撤銷或變更聲明、事實理由與證明文件,準用第17條第3、4項。

Q9覆議期限怎麼算?

收受決定書次日起30個日曆日,含週末國定假日,逾期喪失救濟機會。

Q10覆議怎麼提出?

申請人與受扶助人可言詞或書面,扶助律師限書面,建議一律掛號或本人遞交留收據。

Q11怎麼補強覆議理由?

提出新財產證明、情況變化或原審遺漏的法律爭點,並明確標示為原審後新發生或新發現的事實。

Q12法扶覆議 vs 行政訴訟哪個能走?

只能走覆議。基金會非行政機關,其決定通說不屬行政處分,第36條末項也封閉了後續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総合法律支援法に基づく日本司法支援センター(法テラス)民事法律扶助決定に対する審査・異議手続
韓國법률구조법에 따른 대한법률구조공단 법률구조 결정에 대한 이의신청
中國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施行)关于法律援助申请异议与投诉处理的规定
德國Prozesskostenhilfe nach §§ 114 ff. ZPO — sofortige Beschwerde gegen die Ablehnung (§ 127 ZPO)
法國Loi n° 91-647 sur l'aide juridique — recours contre les décisions du bureau d'aide juridictionnel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附具理由向基金會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前項之申請程式,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   對於覆議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理由一、法律扶助之申請,係由分會審查委員會審查決定,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所為之決定,應許其有救濟之機會,以示慎重,故於第一項規定,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向基金會申請覆議。申請覆議時應敘明理由,以利基金會覆審委員會迅速正確作成決定。   二、關於申請覆議之程式及補正方式,應與申請法律扶助相同,爰於第二項明定準用條款。   三、覆議制度已賦予申請人相當程度之程序保障,則考量資源之合理運用,應使該等事件儘快終結,以兼顧程序經濟,爰於第三項明定,對於覆議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1040615 全文修正)

申請人、受扶助人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言詞或書面附具理由向基金會申請覆議。   扶助律師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對於酬金酌增、酌減或取消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基金會申請覆議。   前二項之申請程式,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準用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二、對於原決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聲明。   三、覆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釋明或證明文件。   對於覆議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並未載明得申請覆議之主體,爰於第一項增列申請覆議之主體應為申請人及受扶助人,以資明確,並明定應以言詞或書面附具理由為之。原條文雖規定向基金會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惟覆議委員會係設置於基金會之下,為符實務現行運作,爰作文字修正係向基金會申請覆議。   二、對於分會審查委員會所為酬金酌增、酌減或取消之決定,應賦予扶助律師得申請覆議,以保障其尋求救濟之權利,爰增訂第二項,並明定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   三、為求明確,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覆議之申請程式,並移列為第三項。   四、第四項由原條文第三項移列。

  • 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條文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法律扶助法17條文
(0921223 制定)

一、法律扶助之申請,係由分會審查委員會審查決定,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所為之決定,應許其有救濟之機會,以示慎重,故於第一項規定,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向基金會申請覆議。申請覆議時應敘明理由,以利基金會覆審委員會迅速正確作成決定。   二、關於申請覆議之程式及補正方式,應與申請法律扶助相同,爰於第二項明定準用條款。   三、覆議制度已賦予申請人相當程度之程序保障,則考量資源之合理運用,應使該等事件儘快終結,以兼顧程序經濟,爰於第三項明定,對於覆議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1040615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並未載明得申請覆議之主體,爰於第一項增列申請覆議之主體應為申請人及受扶助人,以資明確,並明定應以言詞或書面附具理由為之。原條文雖規定向基金會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惟覆議委員會係設置於基金會之下,為符實務現行運作,爰作文字修正係向基金會申請覆議。   二、對於分會審查委員會所為酬金酌增、酌減或取消之決定,應賦予扶助律師得申請覆議,以保障其尋求救濟之權利,爰增訂第二項,並明定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   三、為求明確,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覆議之申請程式,並移列為第三項。   四、第四項由原條文第三項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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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36 條規定:「申請人、受扶助人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言詞或書面附具理由向基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