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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
法律扶助法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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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助人不依
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返還酬金及
必要費用
,未提出覆議或提出覆議經
駁回
者,基金會或分會除認
強制執行
無實益外,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於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免徵
執行費
。
前項強制執行無實益之認定標準,由基金會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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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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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濟程序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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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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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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